極目新聞記者 柳琛琛
10月15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發布警情通報金屬制品廠 。10月14日22時46分,一名男子醉酒駕駛造成8死4傷,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有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本案犯罪嫌疑人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
據警情通報,10月14日22時46分,茌平分局轄區發生一起酒后駕駛致多人傷亡案件金屬制品廠 。經查,杜某超(男,37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轄區新政路由西向東行駛,與多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7人送醫救治無效死亡,4人住院治療(生命體征平穩)。目前,杜某超已被公安機關控制。經初步調查,事故系杜某超醉酒駕駛造成,其血液酒精檢測含量為195.3mg/100mL,排除毒駕等。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情通報(圖片來源:公眾號茌平公安)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向記者表示,犯罪嫌疑人杜某超醉酒駕駛,其應當能夠認識到大量飲酒后駕車會導致事故發生仍然放任行車,其在公共道路上與多輛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8人死亡、4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其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金屬制品廠 。根據法律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付建認為,犯罪嫌疑人杜某超醉酒駕駛造成8人死亡、4人受傷的嚴重后果,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可能。
廣東哲清律師事務所馬俊哲律師同樣認為,本案肇事司機“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金屬制品廠 。馬俊哲介紹,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若行為人醉酒后仍駕駛機動車,且無視交通規則,如超速、逆行,隨意變道,對可能撞擊不特定人群的結果持放任態度,如肇事后繼續沖撞,一般會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分析,警情通報中強調其碰撞了多輛電動自行車,由于一次撞擊較難碰撞多輛電動自行車,如果其肇事之后繼續沖撞其他電動自行車,其對傷害結果是故意而非過失,肇事司機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