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彥宗
近日,新黃河報道,去年7月,湖南道縣65歲農婦孫小萍被控非法占用農地罪,被縣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金屬制品廠 。四個月后,永州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她犯罪輕微,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可免于刑事處罰,但要她在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將被占用農地恢復到可耕種狀態。孫小萍已向湖南省高院提交申訴材料,想要一個無罪之身。
媒體報道,包括村民和村委會在內的知情人都證明,孫小萍承包的這片荒地位于水庫淹沒水線以下,多年來就不適合耕種金屬制品廠 。雖然政府歷年對水淹區地段的種植戶有補貼,但這片灘涂地不是耕地是事實。孫小萍承包前,這塊地就是養魚的魚塘,她不過是疏浚了而已。
2020年9月,孫小萍為了汛期保住魚塘,用挖土機疏浚了一下魚塘深度,加高了一下塘堰,這成了她被定罪的依據之一金屬制品廠 。二審時,孫小萍這方找到了一審的漏洞:縣法院以2018年土地利用數據套合孫小萍的魚塘承包地,可法規規定只能以她2020年挖塘前一年的數據來套合定性——2019年土地利用現狀顯示,案涉土地為坑塘水面。

資料圖金屬制品廠 ,圖文無關
道縣法院在給孫小萍定罪時依據錯誤,但二審法院認為,直到2022年“三調”結果公布后,涉案地才正式被調整出基本農田紅線范圍,而孫小萍挖塘的行為發生在2020年,“不能因此認定上訴人非法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金屬制品廠 。二審結果實際上維護了道縣法院的有罪判決,公平性存疑。
孫小萍承包涉案地之前,那里就是養魚的灘涂,早就不適合耕種,實際上也沒有任何耕種跡象,二審卻判決她恢復到“可耕種狀態”,就很讓人費解金屬制品廠 。看似孫小萍被免于刑事處罰,可如果無法做到二審判決的程度,她會被怎樣對待都很難講。她等于是要被法院要求做到不可能做到、也不屬于她義務范圍的“恢復原狀”。
鎮里和村里都承認這片灘涂地帶很多年沒有所謂耕種,現在在這塊養魚的不止孫小萍一家,她的遭遇很難不讓人起疑:她是不是被針對了?孫小萍的兒子吳耀都曾是公益護鳥志愿者,因阻止別人打鳥被判故意傷害罪,他堅持自己是正當防衛,一直“向上級部門反映問題”金屬制品廠 。
讓孫小萍被判有罪更顯蹊蹺的事情是,就在她清淤魚塘的過程中,道縣林業局就在他們承包魚塘及涉案地兩側種植了桂花樹,發展小微濕地項目金屬制品廠 。如果涉案地屬于農用地,不僅孫小萍占用是非法的,縣里搞濕地開發同樣違法。可現實卻成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道縣的操作實在讓人看不懂。

資料圖金屬制品廠 ,圖文無關
也有人推測,縣里要開發包括涉案地在內的灘涂地,可孫小萍手里的承包合同租期是60年,從2005年起算,如果賠償起來要付出很大一筆錢金屬制品廠 。而通過這番操作,承包合同有可能因承包人的“犯罪行為”被無償解除。
這當然只是一種推斷金屬制品廠 。但若同樣一塊地,孫小萍養魚就是非法占用農地,政府搞項目開發就啥事也沒有,這玄機讓人如何服氣?又如何讓人相信給孫小萍定罪是出于正義而非其他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