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受賄一案, 對被告人王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金屬制品廠 。

經審理查明: 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億余元金屬制品廠 。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金屬制品廠 。鑒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金屬制品廠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波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6月3日消息,王波被查金屬制品廠 。上述庭審信息顯示,被查前一個月,王波還在受賄。
2024年12月10日消息,王波被開除黨籍金屬制品廠 。
經查,王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住房、宴請和服務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金屬制品廠 。
王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金屬制品廠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波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王波,男,漢族,1958年10月生,內蒙古翁牛特旗人,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9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高級工程師金屬制品廠 。
他一直在內蒙古工作金屬制品廠 。歷任:赤峰市元寶山區區長,赤峰市政府秘書長,赤峰市委常委、秘書長,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
2008年,他任巴彥淖爾市市長,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長,201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至2022年1月不再擔任金屬制品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