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2日20時20分左右
河南開封市尉氏縣
一枚煙花擊中10歲男孩后腦勺爆炸
男孩當場倒地昏迷
經過5天的全力搶救
最終搶救無效身亡
警方經調查
認為當晚在事發地附近燃放煙花的
14歲的張小強(化名)為該案嫌疑人
但因未成年不予立案

事發當晚燃放煙花(圖源:受訪者)
二審今日開庭
10月12日,此前備受關注的河南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一案有了最新消息金屬制品廠 。記者從被告男孩家屬處獲悉,該事件所涉及的民事案件的 二審將于10月13日15時在河南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24年4月2日,邢莊鄉政府向尉氏縣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小強及其監護人,支付鄉政府此前墊付給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款60萬元金屬制品廠 。今年7月31日,法院判決張小強及其家屬 承擔40%的責任。 張小強和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10月12日,張小強父親張祥(化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事發當晚兒子張小強是和另外三名同學一起燃放煙花金屬制品廠 。 他認為相關證據并不足以證實兒子燃放了“狼嚎”煙花,希望即將到來的二審能夠還兒子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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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在售的“狼嚎”煙花(圖源:受訪者)
被告男孩家屬告訴記者,此次二審開庭他們暫無新證據提交,“目前還不確定孩子會不會出庭, 他本人是特別想出來把這件事說清楚的,炸死人的煙花不是他放的金屬制品廠 。”

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尉氏縣法院認為,被告男孩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承認其購買燃放“狼嚎”煙花炸到人了金屬制品廠 。 被告男孩兩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均是在其父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告男孩父母提交的錄音、照片等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認定被告男孩的供述系受到脅迫而作出的。結合其他訊問筆錄及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被告男孩系本案的侵權行為人,被告男孩及其監護人應對本案中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第三人的損失為95萬元金屬制品廠 。 法院判處被告男孩及其家屬承擔40%的賠償責任,邢莊鄉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職責,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監護人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承責10%。邢莊鄉政府、被告男孩及其監護人分別承擔4萬元、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賠償。
此前報道
事故發生于2024年2月12日大年初三當晚20:20左右金屬制品廠 。王先生回憶,當晚吃過飯后,他開車帶著孩子經過了尉氏縣北三環附近的網紅橋,現場人流密集,車輛繁多,不少人在橋上燃放煙花。
經過網紅橋東北角時,兒子可可想吃燒烤,他便將車輛停在路北邊,牽著孩子的手,順著斑馬線抵達道路南邊的燒烤攤金屬制品廠 。父子兩人剛買完燒烤,人群中突然沖出一個類似于“狼嚎火箭”煙花的炮彈,扎向可可的腦袋并立即爆炸。“剛付完錢轉過身,就聽到‘啊’的一聲,孩子就昏了過去,根本來不及反應,頭就被炸爛了。”
事發后,現場指揮交通的民警拉響警笛,將可可迅速送往尉氏縣人民醫院搶救金屬制品廠 。然而,當地醫院沒有救治能力,又將其轉院至開封市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當晚,醫院便緊急進行手術。王先生稱,由于 可可顱內出血嚴重,醫生先后進行了3次開顱手術,經過5天搶救但最終還是不幸離世。